(2014)东民初字第15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460号原告王×,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张×,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称其自1995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号,此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就此,被告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原告称其知晓被告的居住情况,并且同意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