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雪松与成都市锦江区时空引擎莺桥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雪松,成都市锦江区时空引擎莺桥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覃雪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时空引擎莺桥网吧,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毛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雪松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时空引擎莺桥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雪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雪松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时空引擎莺桥网吧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雪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覃雪松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