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洪雨申请杨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雨,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曹洪雨。被执行人: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杨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杨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