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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袁保华与山西省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保华,山西省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35号原告袁保华,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被告山西省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良军,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保华诉被告山西省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6元,减半收取11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