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宋银波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宋银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刘晓东,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江源区金林木业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被告宋银波,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邮政储蓄职工,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宋银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东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