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宋银波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宋银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刘晓东,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江源区金林木业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被告宋银波,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邮政储蓄职工,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宋银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东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