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杭益峰与吴红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益峰,吴红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杭益峰。被申请人吴红岩。申请人杭益峰与被申请人吴红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益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红岩在无锡市龙岩静电喷涂有限公司的价值200000元的股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益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红岩在无锡市龙岩静电喷涂有限公司的价值200000元的股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二、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杭益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