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子强与被告唐汉强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强,唐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李子强,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唐汉强,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强诉被告唐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子强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方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