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熊伟清与廖树华、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1号原告熊伟清,男,汉族,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苏和锦,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树华,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黄红梅,女,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清与被告廖树华、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5年2月5日,原告以两被告已于近日归还了借款25,000元及支付了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熊伟清负担。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阙庆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