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伟东与平阴县鑫城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东,平阴县鑫城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号原告张伟东,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委托代理人宋厚贞,山东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阴县鑫城建材厂,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崔山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东与被告平阴县鑫城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张伟东承担。审判员 冯昌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