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博翔与朱春光、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翔,朱春光,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2号原告张博翔,男,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春光,男,住焦作新区。被告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朱春霞,执行董事。原告张博翔与被告朱春光、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博翔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通知张博翔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张博翔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