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10-2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赵威,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注册证号79137407-5。法定代表人高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剑。委托代理人娄松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满城县坨南乡北台渔村北土地证号为保满国用(2007)字第130621007**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或对被告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乔秀亭和谈城名下的两套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乔秀亭的保定市紫河套3-1-203室住房一套、查封担保人谈城的保定市西关大街62-1-5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