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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范梦富等与北京市和平里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梦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梦富,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围,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常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法定代表人张葆现,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顺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富,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饶余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沛,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五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号。法定代表人沙杭,院长。委托代理人祝涛,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五医院医务部助理员。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梦富、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梦富、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均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梦富、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范梦富、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21000元,由北京市和平里医院负担10500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负担10500元(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出庭质询费2500元,由北京市和平里医院负担50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负担2000元(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9734元,由范梦富负担15000元、北京市和平里医院负担7000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负担7734元(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