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宋洪喜申请执行郑胜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喜,郑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90号申请人宋洪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胜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宋洪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胜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胜江名下财产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