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抗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张金和、胡义、孙克文、孙克学、孙克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张金和,胡义,孙克文,孙克学,孙克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抗字第1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张金和。原审被告:胡义。原审被告:孙克文。原审被告:孙克学。原审被告:孙克祥。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张金和、胡义、孙克文、孙克学、孙克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4)2202000013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赵 靖代理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