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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冬娇与刘建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固江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梅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现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