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昊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