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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于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返还原告412.5元,由原告负担41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