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于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返还原告412.5元,由原告负担41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