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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袁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46号罪犯袁红,女,汉族,中专文化,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红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袁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7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袁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袁红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