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0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前进东路与东风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董事长。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86331.26元,同时承担其中逾期给付工程款2421079.18元的利息。根据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按协议和解履行中。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期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