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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宋时征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宋时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陈广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剑,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时征,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宏儒,长春宏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剑,被上诉人宋时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嫦艳、赵宏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0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省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春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