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江启源汽车修理厂与范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启源汽车修理厂,范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启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朱金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范国平,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国平及其妻子付恒芳的银行存款陆仟元整(¥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