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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志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32号被执行人何志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顺庆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何志勇犯危险驾驶被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