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志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32号被执行人何志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顺庆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何志勇犯危险驾驶被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