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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易睿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92号罪犯易睿,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团凤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南刑执字2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睿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