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金光寿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46号申请人:金光寿,男,1961年9月22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2015年1月28日,申请人金光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郡山支院对原告金玉林诉被告金光寿离婚一案于2008年3月6日作出的2007第1191号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郡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7第1191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郡山支院2007第1191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全裕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