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仲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向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向东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仲保字第7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向东,男,1971年10月3日生。提请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向东仲裁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月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孙向东所有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上海创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对被申请人孙向东所有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