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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4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蕾与王蕾、黄大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蕾,黄大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069-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蕾。被告:黄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蕾、黄大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