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蕾与王蕾、黄大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蕾,黄大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069-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蕾。被告:黄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蕾、黄大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