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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牛春兰诉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兰,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牛春兰,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系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宪,系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长治市城区东大街旧长壶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职务: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宋华伟,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系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云,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兰诉被告长治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春兰承担。审 判 长  苗睿铮人民陪审员  马俊林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一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