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高克章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克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75号罪犯高克章,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克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19日、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克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高克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克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