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某萍诉王某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萍,王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何某萍,女,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王某明,男,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萍诉被告王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萍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凤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