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号原告宁某,曾用名宁爱静。被告邹某甲。原告宁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方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邹某乙,一直由原告自己抚养。因被告沉迷网络,对原告、孩子及家务事不管不问,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独立生活止。被告邹某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虽然原告在外地工作,但是原、被告经常见面,原告也回家。被告只是在网上做生意,并不存在沉迷网络,也没有对孩子及家务事不管不问,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邹某乙。2015年1月20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确定孩子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活当中难免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增加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另外,婚生子需要原、被告的共同抚育和照顾,离婚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某要求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