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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曹利娟与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利娟;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276号原告曹利娟,女,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5层250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原告曹利娟诉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5元,减半收取3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