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刑执字第2号罪犯徐某,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2014年7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4)丽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青田县司法局于2015年1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田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于2015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罪犯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罪犯徐某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罪犯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2014年9月9日罪犯徐某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经居住地变更至青田县,于同年10月28日到青田县鹤城司法所报到,并接受青田县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和教育(2014年11月起,青田县司法局瓯南司法所成立,罪犯徐某划归青田县瓯南司法所管辖)。罪犯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于2015年1月26日因在青田县吸食毒品被青田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查获,并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青田县司法局的(2015)青矫建字第004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报告、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青田县公安局青公行罚决字(2015)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居住地变更回复函、本院(2014)丽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丽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原判聚众斗殴罪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中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