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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坤与赵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晨,张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晨。委托代理人许岩,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委托代理人田中明。上诉人赵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