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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