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