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祁胜彬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祁胜彬,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朝阳街爱丹路。法定代表人金汝柱,经理。申请执行人祁胜彬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祁胜彬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祁胜彬劳务费231,55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执行费3410元,评估费8000元,公告费1500元、开锁费200元、车辆违章罚款等费用7000元),但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13日,本院委托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HB15**陆地巡洋舰霸道3956CC越野车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77066元。2014年8月1日,本院委托延边永利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4年8月28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流拍,2014年9月15日,在第二次拍卖中因无人登记竞买再次流拍,同日,申请执行人祁胜彬向本院提交抵债申请书,同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1652元抵债。2014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延执字第108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HB15**陆地巡洋舰霸道3956CC越野车归申请执行人祁胜彬所有,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祁胜彬。2015年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2011)延执字第990号执行案件应收款中62950元(剩余执行款9904元、判决利息20376元、逾期利息10125元、案件受理费2435元、执行费3410元,评估费8000元,公告费1500元、开锁费200元、车辆违章罚款7000元,共计629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祁胜彬,本案共计执行284602元,申请执行人祁胜彬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