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靖美、许维艮与顾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靖美,许维艮,顾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朱靖美,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许维艮,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陆平、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洪,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理人顾某,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沈扣成,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平,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靖美、许维艮诉被告顾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靖美、许维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