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江红与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常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朱江红,常太明,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张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孝敬镇齐村北地。法定代表人杨玉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太明,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审被告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经理。原审被告张国胜,男,195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江红、常太明、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朱江红于2014年9月1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温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嘉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张卫芳代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