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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号罪犯李春喜,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08年12月30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春喜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1月28日上午,李春喜伙同尹帅、舒天晓等人预谋后,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在社旗县城乘客车,当车行至券桥北时,由尹帅持刀控制司机,其余五人开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殴打乘客程成功,将乘客张铁良、徐新平扎伤,后六人下车逃跑,共抢走现金9000余元,现金六人平分。2002年1月26日晚,李春喜伙同裴随立、马永、孟凡强预谋后,到方城县西关医院会计朱江家附近欲行抢劫。当晚9时许,朱江从外面回家时,4人上前拦截,朱发现后往前跑,李春喜追上后用刀将朱砍倒后4人对其搜身,共抢走现金8万余元。罪犯李春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伟凯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