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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彩兰、赵德来与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兰,赵德来,谢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88号原告周彩兰。被告赵德来。被告谢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兰诉被告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