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彩兰、赵德来与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兰,赵德来,谢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88号原告周彩兰。被告赵德来。被告谢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兰诉被告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