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蒙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蒙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1号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20号10栋2单元101房。法定代表人邢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蒙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蒙利丽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的利益已经实现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燕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龙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