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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泌阳县高邑乡党庄村委八犋牛组与被执行人成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高邑乡党庄村委八犋牛组,成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高邑乡党庄村委八犋牛组,住所地泌阳县高邑乡党庄村委八犋牛村。负责人刘星聚,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成果,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高邑乡党庄村委八犋牛组与被执行人成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平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果在你行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帐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生代理审判员  邱永建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