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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邱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