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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施翠方与俞洪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翠方,俞洪生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施翠方。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丹丹,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洪生。本院审理原告施翠方与被告俞洪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翠方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