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俊龙与肖燕强、肖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龙,肖燕强,刘添英,肖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俊龙,男,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燕强,男,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添英,女,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咸强,男,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龙与被告肖燕强、刘添英、肖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龙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此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超颖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