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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童趣童乐图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北京童趣童乐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贾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君,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童趣童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168号2厅6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门玉林,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童趣童乐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168号2厅68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在被告公司,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印刷图书,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原告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工厂印刷图书,合同履行地在其工厂,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童趣童乐图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