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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与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恒,刘靖收,刘靖中,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96-2号原告刘德恒。原告刘靖收。原告刘靖中。委托代理人唐志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凤。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高速盛庭仁和大厦西侧附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诉被告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7元,诉讼保全费2125元,共计5182元,由原告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冀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