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徐海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65号罪犯徐海艳,女,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徐海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宁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了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