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纺织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健庆。委托代理人:梁锡雄、梁靖宇,该所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广州市纺织品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廖志辉。委托代理人:何其诗、肖成,广州东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广州市纺织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伍 丽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