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9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最与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最,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9987号原告南最,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景山财富中心703-706室,注册号110106013571472。法定代表人雷金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佳兴,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南最与被告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鹏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最与被告汇众鹏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佳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南最诉称:2013年12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被告聘用原告在其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景山财富中心703-706办公经营场所销售部门担任销售顾问,约定原告月薪为固定工资(1800元)加奖励工资(奖励工资包括绩效考核、业务提成等),于每月十日发放,被告按国家规定为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原告入职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保福利待遇,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工作条件及工作待遇,被告经常无故变相克扣原告业务提成等工资,除此之外,被告部分领导人员还在工作中处处针对原告,侵犯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为辞退原告,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诱惑、逼迫原告签离职申请书。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与被告进行商谈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应于2014年10月10号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1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内容为“今欠南最九月份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1200元整,于十月十日发工资时,准时发放”,原告当天即办理了工作交接事宜。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赔偿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4619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补偿金6581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汇众鹏博公司辩称:没有克扣过原告工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原告南最入职被告汇众鹏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2014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汇众鹏博公司为原告南最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内容为“今欠南最九月份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1200元整,于十月十日发工资时,准时发放”。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该欠条所涉款项中含拖欠工资4619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81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欠条、短信记录、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该欠条所涉款项中含拖欠工资4619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81元。故本院对原告南最要求被告汇众鹏博公司支付其工资4619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81元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当先行提起劳动仲裁,本院对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南最劳动报酬四千六百一十九元;二、驳回南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