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行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权瑞与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眉行他字第00001号原告杨权瑞。被告眉县公安局。住所地:眉县首善镇首善街***号。法定代表人董海滨,任局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杨权瑞诉被告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权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权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权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